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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08-22 | 點閱數: 4001
其有數筆繼承之農地,聽說可免徵遺產稅,不知實際情況為何?是否還有其他相關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 5 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做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負。除非是在五年管制期間內,發生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或是該農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情事,否則一旦移轉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原准予免納之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繼承之農地係與他人共有,列管期間繼承人與他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如分得之免稅農地價值小於依其持分計算之價值時,就減少之免稅農地價值追繳遺產稅,並就分得之免稅農地繼續列管,換言之,如分得之免稅農地價值相當於依其持分計算之價值時,即可免予追繳遺產稅。又若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繼承人免稅農業用地,而受贈之繼承人未作農業使用,應依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補徵原免納贈與稅者,於繼承發生時,依同法第 15 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如經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證明繼承發生時已再恢復作農業使用者,仍可依規定自遺產總額扣除,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 5 年。 由於涉及農地免稅之規定會因情況不同而有差異,納稅人要特別注意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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