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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呼籲土地權利人住址如有變更請儘速申辦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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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新聞]
| 2006-11-01 | 點閱數: 2751
土地或建物權利登記後,登記名義人之住址如有變更,請儘速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申辦住址變更登記,以使登記簿的住址和實際相符,除可確保資料正確,維護自身權益外,亦可促使地籍資料完整,增進土地登記之安全。為便利當事人申辦住址變更登記,內政部並提供多重管道,民眾可自行選擇下列任何一種方式申請,請多加配合辦理: 一、網路申請: 利用個人電腦將自然人憑證插入讀卡機,進入地政電子閘門資訊系統(
http://clir.hinet.net)畫面,點選線上案件申辦作業,進入簡易案件畫面,點選民眾端申辦登入,輸入身份證統一編號及自然人憑證PinCode點選憑證登入,進入民眾端申辦作業畫面,點選簡易案件申辦,進入登記案件作業畫面,輸入申請人住址變更登記相關欄位資料,點選畫面下方繼續,出現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請核對無誤後,於畫面上方輸入憑證PinCode點選簽章並送出,進入登記資料更正申辦畫面。
二、單獨申請: 由登記名義人檢附國民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及權利書狀(1.所有權人住址變更應檢附所有權狀。2.他項權利人住址變更應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申請住址變更登記。 三、通信申請: 登記名義人未能親自到場,得檢附國民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及權利書狀,以書面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申請住址變更登記。 四、代理申請: 登記名義人因故未能親自申請登記,得委託代理人為之,應附具委託書,如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土地登記簿上權利人之住址欄位,除供地政機關用來記載權利人之住址外,政府其他部門如司法或行政機關,亦往往根據此一住址作為聯絡權利人之依據,因此登記簿上之住址如與實際不符,例如目前之登記簿上有時還可以看到日據時期之住址記載,如xx廳、xx州、xx堡、xx番地等,使相關單位在寄發各種通知及法定文件時,常常有無從下手之苦,這就是未適時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所造成。為確保土地登記之安全及個人財產權益,登記名義人之住址如有變更,請立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申辦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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