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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1-22 | 點閱數: 2749
內政部95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50102875號函釋規定,申請政府資訊者,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填載相關資料,因填寫姓名及統一編號資料即足以確認申請人身份,為簡政便民,申請第一類或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者,可僅填寫姓名及統一編號資料,並同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核對身份。至於網際網路方式申請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者,應憑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驗證身份,但如僅申請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得以系統帳號(指業者有寄送固定客戶帳單之使用帳號)申請。是以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者,得以點數卡帳號或系統帳號搭配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申請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者,得以點數卡帳號搭配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或單獨以系統帳號申請。本案自95年9月1日起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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