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界質疑金管會要求銀行緊縮小坪數房貸一事,金管會28日重申,不論是小套房、小面積或大面積住宅之授信,均屬於各銀行的自主經營權責,金管會尊重市場機制,並無要求銀行不得承作小坪數房貸。
金管會表示,關於銀行的建築放款,銀行法第72條之2的規定,是為避免銀行對建築放款過度擴張,並為維持銀行資產之適當流動性,因此以銀行存款及金融債券總值之30%為承作上限。
金管會指出,因為建築貸款的期限可能高達20~30年,如果變現不易,自然會影響資產流通性。不過,政策性的貸款或老舊眷村改建等重大計畫,則不受30%的規定。
至於哪些行庫之建築貸款已達30%上限?金管會表示,除非銀行自願揭示訊息,否則金管會無權公佈。截至96年6月底,銀行對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之放款總餘額約為4兆1千9百億,平均承作比例約為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