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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7-11-06 | 點閱數: 2687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有鑒於現行民法拋棄繼承的規定,無法保障不諳法令的弱勢族群,多位立委提案,擬將現行民法「概括繼承」原則,變更為「限定繼承」,相關提案已排入本週四法制委員會議程,希望藉此杜絕未成年繼承債務、嬰兒繼承債務、隔代繼承債務等不合理現象。 去年就曾發生一宗震驚全國的案例,屏東縣有一名四歲男童,小小年紀就要背負外曾祖父留下來的百萬債務,本來他可以避免的,卻因為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漏掉了他,當家屬知悉代書的失誤,向法院緊急辦理拋棄繼承,但超過法定期限遭法院駁回,現在這位男童必須獨自承擔700多萬元的債務。 近三、四個月,社會上就已發生多起,因繼承人沒有在時限內拋棄繼承,導致「天外飛來巨債」。有些是丈夫過世,妻兒不清楚先生、父親積欠大筆債務,未及時拋棄繼承而背債;有些是妻兒雖然記得辦理拋棄,卻忘了幫剛出生的嬰兒辦理,最後大筆債務全數由剛出生的嬰兒繼承。會發生未拋棄繼承而背負債務的情形,未必是社會中的弱勢族群,就曾有國立大學的研究所學生,也因為「隔代繼承」,竟然莫名背負了祖父數千萬元的債務。 因此,包括民進黨、國民黨等多位立委,已在上月提案,希望將現行民法中的繼承製度,由原本的「概括繼承」原則,變更為「限定繼承」原則。 簡單來說,根據目前民法的規定,債務人死後,繼承人必須在二個月內「拋棄繼承」,或是在三個月內提出「限定繼承」申請,但如果未來可以變更為「限定繼承」原則,只要債務人死後,繼承人繼承的負債大於遺產,繼承人無須任何動作,只須就繼承的遺產部分償債,其他不足部分則無須償還。 不過,不同立委的提案,內容則稍有差異,例如立委賴士葆的提案,建議修訂民法1156條,限縮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次順序繼承人,以及第二順位以下繼承人的償債責任;且將繼承期間放寬為一年,以全面瞭解繼承債務的範圍。 立委賴清德、陳金德提出的版本,則是建議針對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或年滿65歲以上的弱勢繼承人,給予民法1148條的例外規定,給予「限定繼承」﹔同時建議延長聲請「拋棄繼承」期間、修訂聲請限定繼承期間的起算點,變更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其他的提案人,還包括立委徐中雄、田秋堇等人,由於已確定排入本週四的法制委員會議程,只要通過就算完成一讀,對於20多年未修訂的民法繼承編,將是修法的一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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