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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8-01-21 | 點閱數: 2622
( 桃園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第一代分配家產,卻直接跳過第二代,將土地直接登記予第三代,是屬第二代將應分得之財產贈與第三代,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 【財政部 發佈 】 該局最近查獲一起案例,甲君於 56 年書立「分產鬮書」分配家產,分產前土地大部分登記於甲君及其大兒子 A 君名下, 58 年甲君死亡, A 君未依分產鬮書協議,將土地過戶予其弟 B 君,惟遲至 93 年才將應分配予 B 君之土地,登記予 B 君之子 B1 君, B 君雖主張其子 B1 君取得土地,係分產而非贈與,但因 B1 君非第一代之法定繼承人,認定 B 君將土地登記請求權贈與其子 B1 君,依前揭規定,計算土地公告現值為贈與金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有上列贈與情事,請速至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贈與稅,以免被查獲後需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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