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日前以圖利等罪起訴15位財政部國產局官員,並求處重刑,理由是這些官員涉嫌違法出租國有地、並低價讓售圖利廠商;事實上,近年來傳出的國有地弊案,多與「先租後售」機制有關,再不檢討,恐怕會折損更多官員。[自由時報 記者鄭琪芳/特稿]
國有財產法原本規定,「1970年3月27日前已實際使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者,可申請承租」,但立法院後來卻修法大幅放寬為「1993年7月21日前實際使用國有地者,可申請承租」,由於承租後就可以申請讓售,此舉等於是為國有地「先租後售」大開方便之門。
佔用人可以承租國有地的規定,原本是為解決國有地的佔用問題,讓早年即佔用國有地的民眾可以「先租後售」的方式取得土地,但立法院修法大幅放寬規定之後,「先租後售」機制反而為建商另闢一條以低價取得國有地的蹊徑。
自此,有心人士開始鑽法律漏洞,不少建商找上無力申購國有地的佔用人,由佔用人出面向國產局承租土地,再從這些佔用人手中取得承租權,然後以承租人身份向國產局申請讓售。由於國有地讓售價格是依國產局「查估」的市價計算,比透過標售程序高價搶標划算。
這次導致15位國產局官員被求處重刑的農委會林務局眷捨案,就是典型的「先租後售」,但檢方認為眷捨土地不能租售,國產局卻強調,眷捨移交國產局後,就成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依法可以租售,也因此,國產局自認依法辦理,在檢方眼中卻是圖利重罪。
「先租後售」原是行之多年的制度,如今不但頻惹爭議,還導致15位國產局官員被求處重刑,從國產局副局長、處長到基層承辦人員,無一倖免,對國產局衝擊之大,前所未見。國產局除了為同仁喊冤之外,也應拿出具體作為,解決制度上的爭議,否則類似事件恐會一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