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雖以新臺幣 ( 下同 )30 萬元為上限,惟將 2 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該 2 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僅能選擇其中 1 屋之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又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開申報列舉扣除之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該局又表示:轄內 ○ 君 9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37,495 元,經該局所屬中和稽徵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補徵應納稅額 4,875 元。 ○ 君主張共同申報戶有 2 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 1 屋應取決於是否為完整生活機能,而非以基於行政目的所設之門牌號碼作為區辨是否 1 屋之理由,對其購置該 2 戶房屋借款利息支出,要求認列云云,申經複查遭該局以 ○ 君列報 2 間住宅打通之購屋借款利息,雖有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可稽,惟未擇一列計,又因低於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否准認列係爭扣除額並無不合而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申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以 1 屋為限,納稅義務人將 2 間住宅打通,分別將向金融機構借款,仍僅能選擇其中 1 屋之借款利息,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免誤報,事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