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買進債權,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抵押物,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時,個人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的處分債權損益,與出售抵押物所得,均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針對個人買進不良債權後的處分收益,財政部規定,需按照兩階段計算所得額:
第一階段,個人在購入債權並參與法院拍賣聲請承受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的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辦理申報。
第二階段,個人以持有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獲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後,日後出售抵押物產生的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