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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1-27 | 點閱數: 3221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向納稅義務人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要求提示課稅資料、文件時,納稅義務人如置之不理,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法予以處罰。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向納稅義務人進行調查及要求提示課稅資料,如納稅義務人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絕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時,稅捐稽徵機關可依同法第46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若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請納稅義務人全力配合辦理,以免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資訊科蘇齡玉,電話:04-23051111轉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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