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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2-07 | 點閱數: 2982
營業人逾期報繳營業稅,至公庫繳納稅款須加徵滯納金,向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另須加徵滯報金,認為有重複處罰之嫌,對此頗有微辭。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4百元,最高不得多於4千元;…」。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是以滯報金與滯納金兩者是不同的,在此特釐清兩者之差異。【#957】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麗娜 聯絡電話:3302058轉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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