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陸續接獲多起納稅義務人以滯欠稅款已超過五年期間,申請註銷欠稅並撤回執行之案件,其主張皆認為稅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逾五年未能徵起者,依法應不得再徵收,故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案件亦應撤回執行。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雖有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五年,應徵之稅捐未於上開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惟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現為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不在此限,前揭案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目前仍繫屬執行中,尚無逾徵收期間之虞,故前揭申請案件該局皆予以否准。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抱持僥倖心理,以為欠稅只要拖過5年即可註銷,因依前揭規定欠稅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移送執行處執行者,縱徵收期間屆滿,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執行單位仍有5年執行期間,故有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如有納稅能力者,仍須及早繳納,以避免日後財產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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