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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7-01-17 | 點閱數: 376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日有納稅義務人申報其未成年子女以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案,被該局查獲隱藏贈與事實,經課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情事。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切莫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未成年子女申報以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然其資金經查證係未成年子女以出售自有土地所得款項來支付,而該筆土地之取得方式經該局調黎g地歷年異動資料,發現原來未成年子女之父於 94 年 2 月間贈與 1 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未成年子女再利用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透過伯叔輩與子姪輩間交叉進行交換取得建地並進而出售以換取現金。 該局說明,由於上開案例已涉及財政部 92 年 4 月 9 日 台財稅字第 0910456306 號令規定,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之情事,除補稅外並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 條規定裁罰。故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切莫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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