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納稅義務人廖君將鉅額資金貸給他人,每年收取3﹪利息,卻未依規定在取得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除了補稅外還要被罰。 個人因親友之間借貸或其他因素,將自有資金貸給他人而收取利息,債權人未將取得之利息所得合併計算於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以致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依北區國稅局查獲之案例,廖君94年間以自有資金貸予陳君5,000萬元,借貸利息約訂每年收取3﹪利息,於95年間收取利息150萬元,其在債權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利息所得,應依取得年度(95年)合併計算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而廖君未依規定申報利息所得,除補徵本稅外,尚需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