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竹鄉戴小姐詢問:納稅義務人若拒絕收受稽徵文書或行蹤不明時,稽徵機關有那些送達方式?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這兩種情形,稽徵機關分別採取下列二種送達方式:
一、寄存送達:
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應受送達人拒絕收受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二、公示送達:
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法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先向戶籍機關查明;如無著落時,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其牌示處黏貼,並於新聞紙登載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上開公示送達,自將公告黏貼牌示處並自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