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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5-04 | 點閱數: 273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捐贈繼承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財政部已頒訂核認標準,係按依該土地公告現值之 16% 計算捐贈扣除額。 該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 ○ 君 9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扣除額新臺幣(下同) 8,863,357 元,經本局新店稽徵所核定 1,418,137 元。 ○ 君主張財政部係 94 年 2 月 18 日 才發佈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土地公告現值 16 % 計算捐贈扣除額,對其於發佈前所為之捐贈扣除額無適用餘地云云,申經複查遭駁回。 該局表示:按「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為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1 所明定。次按「一、自 93 年 1 月 1 日 起 …… 三、個人 …… 捐贈 …… 土地係受贈取得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稽徵機關得依本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之。該標準由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本部核定。」「個人以繼承之土地捐贈 …… 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本部 92 年 6 月 3 日 台財稅字第 0920452464 號令第 3 點規定之標準認定之。」為財政部 92 年 6 月 3 日 台財稅字第 0920452464 號令及 93 年 5 月 21 日 台財稅字第 0930451432 號令所明釋。又「個人 …… 捐贈 …… 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 16% 計算。」為 93 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所核定。。 該局表示: ○ 君雖將其所有 × 地號土地捐贈予臺北縣板橋市公所,自行依該土地公告現值 8,863,357 元列報捐贈扣除額,惟查係爭土地係其繼承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 93 年 11 月 4 日 捐贈予臺北縣板橋市公所,係於財政部本年 5 月 21 日 台財稅字第 0930451432 號令發佈之後,該令明定以繼承取得之土地捐贈,其捐贈扣除額應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計算,原查依當年度核定之標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 16% )計算認定其捐贈扣除額並無不合,而予以複查駁回。 該局表示:有關個人捐贈繼承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財政部已有頒訂。是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免申報錯誤,日後遭稽徵機關剔除予以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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