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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12-18 | 點閱數: 2735

       南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買受人雖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但該已支付之價款如係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仍應視為出賣人之贈與,核課贈與稅。   

        該局日前審查1 件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移轉財產主張係支付價款之買賣而非贈與案件,買受人雖能提出已支付價款850萬元之確實證明,惟查該支付之價款係由出賣人貸與,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經核課贈與稅93餘萬元。該局指出上述條文但書之目的係為避免財產買受人實際無支付價款能力,藉由出賣人貸與資金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之方式,規避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如欲進行財產之買賣,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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