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pukii 寫道: 請問..本人租屋於社區式公寓.我們是住最裡面的一棟一樓.但樓上某住戶常把菸蒂及菸盒往樓下旁邊走道丟.((因為我們是最裡面的一棟.所以那條走道後面是死巷.管理員也告知這條走道可讓我們自己使用.))我們也告知管理員樓上住戶亂丟菸蒂.管理員也貼公告提醒.但情況並未改善....請問有什麼方法還是有法律有明文規定能改善這種情形嗎?? 不知道是哪一戶丟的.但菸盒和菸蒂我們都有掃起來...[/quote]
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四十七條之相關條文辦理!
法令依據: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
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
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
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
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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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4 22: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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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德土地代書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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