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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土地移轉之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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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台財稅字第09404588390號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時,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第1項規定,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於核課期間內發現有應補徵之土地增值稅,縱使信託關係業已消滅,仍應向納稅義務人(即受託人)補徵之。
| 2006-04-27 22: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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