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國96年5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5543號函
主旨:
有關土地登記申請書表用紙應以何種尺幅印製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申請人在符合內政部88年4月26日台內地字第8804207號函規定之情形下,以各式用雙面列印或對折方式製作土地登記申請書表,惟仍應以格式清晰為原則,如有模糊不清致內容不易審認之情事者,自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第2項規定予以補正。另登記清冊之格式,將土地及建物標示合於同一面橫式A4用紙,以供申請人於申請標的較少時使用,依上開函釋意旨,若無內容不易審查之情事,登記機關得予受理。至於臺北縣政府建議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以A4用紙直式列印方式乙節,因考量該申請書每欄可填空間太過狹小,即使申請人可以較小字體書寫,惟恐造成審查或審查簽註意見及案件申辦流程各項蓋用印章及日期之困難,不宜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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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0 09: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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