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用地是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捨、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二、耕地是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三、兩者都須要申請農用證明才可辦理增值稅的免稅。申請農用證明的資料如下:
(一)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謄本。
(二)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申請之土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申請之土地上如有建築設施者,亦應另附合法證明文件及平面配置圖。
備妥上列資料後請至鄉(鎮)公所填寫申請書,繳交規費。嗣後承辦人會安排會勘時間,會勘後如符合農用,則發予農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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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6 09: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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