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有關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依據財政部說明,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則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 1 次登記(即保存登記),嗣後讓與人雖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因建築物之交付而歸諸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自不符前開規定所稱「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憑證課稅範圍。
財政部又說明,不論是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雙方當事人雖然有書立相關契據,向稅捐稽徵處辦理契稅申報,但是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本質上既無從申請物權登記,縱使曾向稽徵機關辦理契稅或房屋稅,也無需依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
2006-06-09 16:05:57
0
|
0
上德代書 陳孟德
==============================
專辦:土地變更、節稅規劃、寺廟登記
共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