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96.8.10營署綜字第0960042486號書函
台端陳情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前取得之2筆農業用地,經依法徵收後,得否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自公告徵收之日起一年內」新購2筆農業用地皆可興建農舍乙案。
一、依首揭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
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
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
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僅規定重新購置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
捨之面積,並未限制土地筆數。
二、至新購2筆農業用地,得否保有興建農舍權益乙節,請依前開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96年7月30日函說明二後段略以:「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立法意旨,土地所有權人應在『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前提下
始得申請興建一棟農舍,不得於其他農地上再行申請興建」(如附
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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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6 11: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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