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國96 年10 月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434 號函
查為配合民法物權編及其施行法(擔保物權部分)部分條文修正規定,辦理相關不動產物權登記及因應相關登記實務作業需要,本部爰於96 年8 月30 日訂頒旨揭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等登記書表,並將配合民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於96 年9月28 日施行。惟考量新頒登記書表之實行,對社會產生之衝擊過劇,並兼顧新法規定之適用,及斟酌土地法第73 條第2 項「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之規定,倘契約當事人確於96 年9 月27 日前(含當日)已使用舊式(現行)抵押權契約書籤訂契約者,得於契約書表適當欄位,按新頒契約書增(修)約定事項並認章,以替代新契約書格式;96 年10月28 日以後則應一律使用新頒契約格式訂約及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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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3 19: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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