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民國96 年10 月8 日台財稅字第09600325180 號函
主旨:有關信託土地,經法院判決將該土地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移轉登記塗銷,於辦理回復所有權人名義登記時,應否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1 項規定辦理查欠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6 年7 月25 日南市稅法字第09615009760 號函。
二、依本部92 年2 月20 日台財產稅字第0920451443 號令規定:「查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繳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為土地稅法第51條第1 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 條第1 項所明定。另依內政部92 年1 月17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0598 號函說明二:『查塗銷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
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其既屬土地權利變更範疇,依上開規定,土地及建物塗銷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作業。」上開令釋規定係指信託所定事由及信託目的完成,受託人與委託人間因信託關係消滅,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信託登記時,仍宜查欠始得辦理登記,與本案經法院判決撤銷原信託行為,並將係爭土地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移轉登記塗銷,申請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有別,合先敘明。
三、查本部89 年3 月17 日台財稅第0890451414 號函釋規定:「黃○○君所有之...土地遭不法集團偽造證件登記於田○○君名下,既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確定判決辦竣塗銷登記,並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該回復所有權係溯自原所有權人黃君原取得日,則該房地遭非法移轉登記於田○○君之期間,所有權人之名義既已回復為黃君,其納稅義務人名義自應予以回復,該期間之...地價稅並應向黃君徵...」本案信託土地,如經查明係因法院判決撤銷原信託行為,並將係爭土地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移轉登記塗銷,經向地政機關申請依據上開確定判決辦理,並回復為原所有權人謝君名義,且該回復所有權係溯自謝君原
取得日者,參照上開函釋規定,應將該土地之納稅義務人名義回復為謝君,其信託期間之地價稅,並應向謝君補繳;該土地於辦理回復謝君名義登記時,免依規定辦理查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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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3 19: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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