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7年3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2324號函〉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故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惟如符合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時,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仍可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為法務部97年2月26日法律決字第0970001316號函所明釋。本案繼承人楊○○遺有多筆不動產,倘符合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繼承人得檢附
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分割協議書而就部分遺產申辦分割繼承登記。
資料來源:台南市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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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5 16: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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