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1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3510號函
【要 旨】:民眾申辦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依規定應提出國民身份證(含影本)供登記機關查核者,自該日起即應提出新式國民身份證。惟其立約日期為96年1日1日之前,申請人如檢附舊式國民身份證,該申請案仍應受理
【內 容】:
一、依據本部95年12月7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6352號函續辦。
二、按本部於95年9月間,已公告舊式國民身份證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全國各行政機關及金融機構96年起不再採用舊式國民身份證,並全面使用新式國民身份證,故民眾申辦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依規定應提出國民身份證(含影本)供登記機關查核者,自該日起即應提出新式國民身份證。惟因部分登記案件於96年1月1日前業已訂立,申請人立約當時即以舊式國民身份證轉交代理人填寫相關資料,如再要求檢附新式身份證,似有擾民之嫌。是以,申請人申辦登記案件如檢附舊式國民身份證,倘其立約日期為96年1日1日之前,該申請案仍應受理;如登記機關對該項身份資料有所質疑,亦可透過戶役政系統查詢再加以確認,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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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5 17: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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