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財產權應受法律之限制與保護,源自憲法對私有財產權之保護。惟實務上諸多繼承土地往往因世代繼承人口散落或繼承人意見不一以致無法辦理繼承,而實地卻由後代子孫使用之狀況。造成使用者與納稅義務人不一或無法讓使用者付費之窘境。因之,共有物分管成為解決土地使用者付費,讓現況使用者能依照使用情況來讓未繼承或共有土地,能在法律規定之外獲得另外一種處理方式。此外,此種契約之債權行為僅具債權效力無對世之效力。對於使用者亦無物權之保障,常為人所忽視,而形成不動產資源之浪費或閒置。因此,如何促進土地利用,共有物分管具有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經濟效益之功能。
在法律限制之外,另外尋求另一種解決方式而不影響共有人間權益,惟依然共有分管測量〈現況測量〉並讓現使用者不致影響其生計,解決土地爭議,杜絕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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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6 23: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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