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正值歲末之際,提醒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95年1月底前將94年度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於95年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向國庫繳清,而未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等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未於次年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2,5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又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3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該局近年查獲之案例,皆因扣繳義務人一時疏忽,逾期申報扣繳憑單,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留意申報期限,以免違反規定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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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7 23: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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