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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租金補貼者得以切結方式指定他人帳戶做為核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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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民國96 年9 月10 日台內營字第0960805795 號函

主旨:關於申請租金補貼者,如其郵局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可否以申請人直系親屬之郵局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之帳戶一案。

說明: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7 點第1 項第5 款及96 年度租金補貼申請須知第6 點第1 項第5 款規定,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檢附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以作為核撥租金補貼之用;惟若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指定人之郵局帳戶)後,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之帳戶。 | 2008-02-15 10: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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