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是以依法設立之私立學校,須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者,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而幼稚園之核准設立係依據「幼稚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學校仍屬有別,其受贈土地即無法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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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7 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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