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換屋最擔心的是究竟要繳多少土地增值稅?現行土地稅法第35條之立法意旨,就相當符合有心換屋者之需求。其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致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不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於辦好產權登記日2年內重購或出售自用住宅,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價款,可以向原出售地稅捐處,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處同時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依上開法條規定可申請退還賣出舊屋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以補貼買新房子土地總價款之差價。但是要注意先購土地時,若是未持有後售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則不得辦理退稅。茲為讓民眾均得瞭解,進而善用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以輕鬆換屋,特予舉例說明:
案例一:老李於94年12月出售自用住宅土地,申報移轉現值7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00萬元後僅剩600萬元;96年11月購買自用住宅土地,申報移轉現值900萬元,因出售土地餘額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價款,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100萬元,全數可退還【900萬元-600萬元=不足支付款300萬元>增值稅100萬元】。但如新購土地價款僅為650萬元,則只可退還不足額50萬元【650萬元-600萬元=不足支付款50萬元<增值稅100萬元】。
案例二:老王於95年12月31日先購坐落花蓮市中山路房子供自用住宅使用,其土地現值600萬元,於96年3月1日後售其原坐落於吉安鄉自用住宅土地,移轉現值550萬元,並繳納6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後僅剩490萬元,因重購土地現值超過賣出土地現值,其所繳納的60萬元土地增值稅均可全部退還【600萬元-490萬元=不足支付款110萬元>增值稅60萬元】; 惟如其於95年12月31日先購花蓮市中山路房子時,其原有吉安鄉房子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或是事後由配偶贈與取得,因先購當日未持有後售供自用住宅使用土地,縱使該土地於96年3月1日出售時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其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是不能辦理退稅。
稅捐處近一步說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無次數之限制,但要留意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有出租、營業及移轉情形,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該處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號,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上網查詢,
網址為http://
http://www.hl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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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7 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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