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未經核課贈與稅者,關於被繼承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仍應依民法繼承編有關規定,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
該局說明,轄區曾君於89年1月20日死亡,惟於查核遺產稅時,查獲曾君於死亡前將領取之徵收土地補償款1600餘萬元存入其子之銀行帳戶,經該局核認曾君以現金贈與其子,乃核定贈與稅310餘萬元,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因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曾君不服,踐行行政救濟程序,經複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曾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為贈與,其於贈與時即負有繳納贈與稅之義務,贈與稅捐債務成立,被繼承人死亡時,稅捐稽徵機關縱尚未對其核發課稅處分,亦不影響該稅捐債務之效力,此公法上之財產債務,不具一身專屬性,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由其繼承人繼承,稅捐稽徵機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自應以其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於核課期間內,核課其繼承之贈與稅,是國稅局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開徵贈與稅,並無不合。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除拋棄繼承者外,繼承人須繼承被繼承人公法上之稅捐,請特別注意,以避免徵納雙方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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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5 15: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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