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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不還,善用法令可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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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三位未成年子女因母親死亡莫名其妙繼承了母親所遺留龐大債務,諷刺的是當這三名無謀生能力子女還在為學費、生活費煩惱時,卻又要面對突然上門的銀行催討母親所遺留的債務,而社會大眾除咒罵銀行無情及可憐小孩子遭遇之餘,卻也愛莫能助。

依照我國民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說穿了,就是不管是財產或是債務統統要繼承就對了啦!但為了避免因繼承而得一輩子都活在「還錢來!」聲聲催討中渡過,其實只要利用「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很多人都知道繼承登記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登記,但卻不知道民法第 1156 條、第 1174 條有規定,只要分別於繼承開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提出「限定繼承」或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2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申請即可保障自身財產權益,免以自己財產償還或發生無謀生能力仍得背負親人生前所遺留債務之情事。

所以建議善用「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3 個月及 2 個月申請期限以保障自身財產,因為一旦錯過時間,要變更繼承可就來不及囉! | 2006-09-15 16: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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