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親為了分財產公平起見,把房屋登記在姊姊名下,土地登記給妹妹,殊不知由於姊妹不是屬於直系親屬,因此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
納稅人詢問要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問題,表示她的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是,雖然供父母設籍居住,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依規定仍無法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按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另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以其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房屋雖供父母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收益,但房屋及土地分別為姊妹所有,由於姊妹非屬直系親屬,不符上該法條之規定,所以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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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8 14: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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