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楠梓區某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本人肢體障礙,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有何規定?又其父親最近與世長辭,在申報遺產稅時是否亦有殘障特別扣除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說,綜合所得稅申報主張殘障特別扣除者,須納稅義務人本人或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或受其扶養之親屬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殘障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申報時應檢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94年度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74,000元。
國稅局又說,遺產稅申報亦有殘障特別扣除之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等未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除原來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金額外,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95年1月1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申報時並應檢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開具之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綜合所得稅與遺產稅申報對於殘障特別扣除之適用對像有不同規定,
主要在於上述遺產繼承人需具備『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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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0 20: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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