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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親屬扣除額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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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稅申報親屬扣除額,如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而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仍是以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扣除額為準。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之子女(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即由孫子女繼承,以申報較多扣除金額,這是錯誤的,因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的金額是以拋棄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例如老李死亡時遺有2位子女,這2位子女全都拋棄繼承,由6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那麼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位子女繼承可扣除數額80萬元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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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孟德 地政士事務所
專辦:節稅規劃、親屬信託、共有分割、疑難繼承、祭祀公業、寺廟登記
TEL:+886 (0)6 201 1161
FAX:+886 (0)6 2020 274
e-mail: maxx@estate.tw | 2006-04-27 17: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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