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民眾接連以電話詢問年底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個人對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之限額及應注意事項為何。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答覆:政治獻金法於93年3月31日公佈施行,依據該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該法並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上限,不得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注意,下列情形之捐贈,不適用列舉扣除:一、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二、對同一擬參選人每一個申報戶每年捐贈總額超過10萬元部分。三、對政黨之捐贈,該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當年度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如當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四、對擬參選人未開立經監察院許可得收受政治獻金之專戶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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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孟德 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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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7 17: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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