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並不能以經濟景氣低迷或資金週轉不靈等理由而請求免除繳納之義務。納稅義務人逾越稅捐繳納期限而仍未繳納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二日按本稅加徵1%滯納金外,若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尚可依同法第39條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臺南稅捐徵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經移送強制執行,接獲行政執行處所核發的執行通知書時,應主動洽詢該處書記官,如一次繳納全數稅捐確有困難者,可請求行政執行官給予適當期數,按期分期繳納。納稅義務人若置之不理,行政執行處將對欠稅人名下財產予以扣押或拍賣以抵繳稅捐,欠稅數若超過一定金額者亦可能遭受限製出境的處分。本處呼籲欠稅人勿心存僥倖,以免徒增不必要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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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7 17: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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