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國96 年8 月17 日台內營字第0960126210 號函
主旨:關於貴府函詢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執行疑義
說明:按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業已明定:「實施者擬定
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後,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
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30 日………。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者,免
再公開展覽。」並無授權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得縮減公開
展覽之時間。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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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2 10: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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