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稅捐處表示:
1.長期以來,我國為達成特定經濟、社會目的,採行各項租稅減免措施。實施結果,減免範圍逐漸擴增,而減免利益並有集中少數納稅義務人之情形,使租稅的公平性受到質疑。
2.全面檢討修正不合時宜的租稅減免規定,係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但因所得稅減免規定分散於30餘種法律當中,欲在短期內全面檢討修正,有其困難。
3.參考國際經驗,如美國、加拿大、韓國等國的作法,訂定最低稅負制度(Alternative Minimum Tax),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負或甚至免稅之法人或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可兼顧既有產業或社會政策,並適度減緩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的不公平,彌補現制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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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7 2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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