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國96年5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6152號函
主旨:
檢送修正後「地政士專業訓練認可申請書」及「地政士專業訓練證明書」格式乙種,自即日起使用並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業以本部96年4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4210號令修正發佈,為配合該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規定,修正該申請書;另為便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該辦法第7條審查地政士專業訓練證明書,於該證明書增列「適用條款」欄位。(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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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7 17: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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