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號:內政部96.5.18台內中營字第0960802983號函
內文:
查為落實使用者負擔、受益者付費之公平原則,91年12月11日公佈施行之增訂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明定:「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複查本部93年2月19日訂定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原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變更後應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應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是以,擬定計畫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如確需變更細部計畫內容,規範土地權利關係人受益(如放寬分區使用項目)或有必要課予土地權利關係人負擔(如要求使用人負擔必要公共設施),要求其提供或捐贈,並將其提供或捐贈相關事項納入細部計畫內容者,建請先行於自治條例或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計畫書作必要之規定,以作為變更細部計畫之準則,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第1項規定意旨。故本案貴府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19條規定所訂定之甲及乙種工業區總量管製作業要點,關於回饋金之收取部分,得否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將其納入細部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加以規範乙節,請貴府妥為釐清是否屬上述規定情形後, 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意旨本於職權辦理。
|
2007-08-20 11:22:05
0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