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96台上580
【裁判日期】960322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相關法條】民法第828、1151條(91.06.26)
民事訴訟法第477、478條(92.06.25)
要旨: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第八百二十八條所明定。共有人未經他共有人之同意,擅自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時,即係侵害其他共有人之權利。
詳細內容: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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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6 15: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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