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國96年7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60106264號令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向地政事務所或於電信網路申請閱覽或列印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電子處理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到所閱覽費:每筆(棟)每五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五分鐘者,以五分鐘計。
二、電子處理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電傳資訊閱覽費: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三、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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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4 15: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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