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號:內政部96.7.3台內營字第0960102104號函
內文:
一、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17條規定:「國民住宅承租人於承租期間,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查核有不符合規定資格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終止租約並收回出租之國民住宅。前項規定,應納入租賃契約內容。」;復依貴市國民住宅租賃契約書第13點規定:「……承租期間乙方應維持申請承租條件之人口數,非經國宅處之同意,不得將本人及前項戶籍內之家屬遷出該國宅……。」綜上,國民住宅承租人若已將戶籍遷出該出租國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終止租約並收回出租之國民住宅。
二、至於上開辦法第16條規定:「國民住宅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具有下列身份之一者,得申請換約續租,其租賃期限至原租賃期限為止: 一、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二、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內原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之需照顧兄弟姐妹。」係指國民住宅承租人死亡,其家屬得申請換約續租之規定;本案承租人依貴府前開函所附資料,係辦理遷出登記,爰無從比照適用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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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8 16: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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