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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福團體得否專案價購原向貴府社會局轉租貴市國宅社區店舖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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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號:內政部營建署96.7.5營署宅字第0960034606號函
內文:
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20條規定,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標售、標租應行公告;另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申請在公共場所設立庇護工場、福利工廠或商店;申請在國民住宅設立社區家園或團體家庭者,應保留名額,優先核准。」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2008-01-08 16: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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