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台內戶字第0960119184號
修正「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條文。
附修正「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條文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
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份證,應繳交最近一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份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
前項申請,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許可者,得免列印相片。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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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5 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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