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民國96 年8 月7 日營署綜字第0960037799 號函
主旨: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用農地或農用農地(即配地),其
坡度分析疑義案。
說明:查本署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營署綜字第○九三二九○一
一○二號書函釋(如附件),集村興建農舍之各起造人提
供之農業用地,如位於山坡地範圍內,均須按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 章規定檢討其平均坡度。另有關
平均坡度之計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1 條
第1 款已有明文規定,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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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2 10: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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