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條定有明文: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
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又依公司法第99條(有限責任):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 以其出資額為
限。
公司欠稅:只能向公司追討,最多只能籍由強制執行公司的資產,對
其他的股東之私人財產是無法因公司之欠稅而加以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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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6 1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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